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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终审判决 驳回8名被告上诉

    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贵阳对成都铁路“警贼勾结案”作出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驳回8名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5日,成都铁路“警贼勾结案”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11名涉案警员因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除3名缓期执行的被告,其余8人均表示上诉。上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本人所得赃款与一审认定的不符;作为治安民警,没有侦查权,不能在现场确定扒窃等犯罪行为;本人不处于主要犯罪地位,量刑过重等。
  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涉案人员所得赃款的数额与一审一致。对治安民警没有侦查权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铁路派出所作为铁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警务队与刑侦队在侦破案件、打击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其职责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合性,不可截然分开。上诉人均具有相应的侦查人员的职责,利用这方面的职责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到追诉,完全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对于主次之分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在与相关警组人员共同作案过程中只是所起作用不同,没有主次之分,系共同犯罪。
 
转自:人民日报——人民网(作者:孙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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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2-09      点击次数: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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