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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频频“揭底”
促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步伐加快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孟娜)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2005年种种冤案“揭底”,显示2005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继续加快,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和专家探讨的课题。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程度、对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而从另外一方面看,这也说明国家的司法机关越来越透明了,实际上,在2005年,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动作”。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直接剥夺罪犯的生命,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后来为了“严打”的需要,《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既涉及到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又造成死刑标准适用混乱,难以保证死刑案件质量。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增设三个刑事法庭,主要负责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中央已批准最高法院新增数百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此,还必须严格把好刑事一审、二审、再审的每个环节。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又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国家对最严厉的刑罚做了近几十年来力度最大的改革,这是司法机关履行司法公正诺言非常实在的一步。”李贵方说。
    此外,最高法院还希望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规范再审程序、解决“执行难”等手段,从制度上预防冤案的发生。
    通过对冤案的揭底不难发现,很多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2005年学术界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切实避免刑讯逼供、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人权的呼声日益热烈。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认为,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不绝的现实原因,如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中尚欠缺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就必须保障他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更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确认。另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刑侦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权力。
    据李贵方介绍,目前《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时律师是否可以在场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限制律师接触嫌犯的做法还很普遍,造成嫌犯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佘祥林的案子就可以看出,当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如果一开始有律师在场帮助理清案子的脉络和疑点,会有利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判。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
    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律师在场”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次数: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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