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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今天宣判
今天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被告人邓岷江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邓岷江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中国法院网对此案审理全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9月,被告人邓岷江注册成立了“成都网秀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底开办了“凤鸣网”(www.mm137.com)。该网站实行会员制,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又分黄金会员和VIP永久会员等。2003年3月,邓岷江在网上增设VIP专区,在此专区里有“激情自拍”版块。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挡获了邓岷江及其工作人员,从其“凤鸣网”、“VIP”、“激情自拍”版块提取了15组图片、文字,其中有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点击率为5271次;有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的图片,点击率从34次至206543次不等。在网站“原创”文学区提取了“我所接触的日本女孩”和“我真实的故事”两篇小说(浏览量,分别为1513次和10749次)。上述图片、小说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针对指控,邓岷江承认“我是发过图片,我愿负责任。” 公诉人指出在鉴定的物品中,有两幅图片是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的网名上传到网上的,经鉴定系淫秽物品,浏览量为5271次。有一份书证,证实了“慕野”就是邓岷江。对此,邓岷江无异议。 控辩双方就点击率是否能作为传播人次,以及认定邓岷江传播两幅图片牟利的依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主观上没有以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从“凤鸣网”吸收会员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获得权利等方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黄金会员和VIP会员所享受的均是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其内容没有诱导、暗示等文字宣传该权利包含黄色、淫秽服务内容。这一事实证明,该网络的服务经营者主观上没有传播淫秽物品作为牟利的目的。在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举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2张发表后,其传播人次或获利金额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获利五千至一万元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系淫秽物品,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被告人邓岷江对VIP会员“极限998”、“WCY”等上传淫秽图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阻止,但被告人作为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即时对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进行删除,但被告人在发现上述网民上传的淫秽图片及文字时,未进行即时删除,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因其指控的证据中不能证明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其传播的人次及牟利金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公诉人以被告人邓岷江以“慕野”网名上传的“某人”图片两张点击率为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高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只界定为有形载体,均未涉及到网络及点击率等新问题。在我国已取消类推的情况下,点击人次不能类推为传播人次。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邓岷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岷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邓岷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邓岷江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主机14台,键盘14个,鼠标14个,显示器12台,笔记本电脑1套,IV服务器4个,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扫描仪1台应当予以没收。 邓岷江当庭表示不上诉,他说:“以前认识不深刻,导致我今天站在这里,我愿为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告诫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担任本案审理的合议庭成员
旁听群众
被告人邓岷江
转自:中国法院网 四川刑事辩护中心转发 |
发布时间:2005-12-07 点击次数: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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