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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童养媳"案落定:罗某某构成强奸免予处罚  

    2005年10月13日,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罗某祥强奸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祥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罗某祥未上诉,受害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童养媳”案落下帷幕。
    小芳(化名)的母亲是痴呆病人,兄长未成年,父亲已经病故,2002年上半年,一家三口来便到其姨娘家生活。姨娘感到负担不起,就通过旁人给小芳介绍男朋友。经中间人的撮合,胡、罗两家经小芳和罗某祥同意后商定,小芳给罗某祥为妻。由于小芳年龄太小,罗某祥就以其父亲罗某某抱养女为名将小芳带回家中,待到结婚年龄时办理结婚手续。其间,小芳的姨娘告诉罗庆祥,小芳的年龄只有13岁。
     2002年10月13日,罗某祥将未满13周岁的幼女小芳带回家中作媳妇。当晚和次日晚,罗某祥与小芳自愿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祥与小芳共同外出打工,共同在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一般地说,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被告人罗某祥已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芳发生了性行为,其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但是,法院认为,本案的男女双方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直到现在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按一般的强奸罪论处,再用刑罚来惩罚被告人,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势必使受害人生活更无着落。被告人罗某祥的强奸行为与那种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肆意侵犯受害人性权利的强奸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同时被告人罗庆祥的强奸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因此,鉴于以上原因和受害人家庭的特殊情况,法院做出了对被告人罗某祥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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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23      点击次数: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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