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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政策应当树立怎样的价值观念?
                                                    作者:魏东律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现代刑事政策的价值观念,实际上是指现代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即价值理念)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在根本上就是指针对具有矛盾和冲突的多种价值目标,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整合与有机统一问题。例如,犯罪防控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就经常性地存在冲突,到底怎样处理它们的关系呢?我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可以将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价值理念)总体上简要地概括为现代刑事政策的谦抑宽容价值理念,其具体内容为“三大一小”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秩序(必要秩序)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基本理念。
    这种现代刑事政策的谦抑宽容价值理念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尤其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一是要特别强调“人权保障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在 “人权保障至上”与“犯罪防控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上,到底是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过去国民党针对人民群众的革命活动所提出的口号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这在当年的国民党当局看来是选择了“犯罪防控至上”理念;有的现代西方国家针对刑事犯罪所提出的口号是“宁可错放一万,也不冤枉一人”,可以看作是“人权保障至上”理念。我们今天某些人对待犯罪现象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恐怕仍然是停留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这种传统思维层面,从而在其思想上和行为上都得到了充分反映。但是,这种传统思维和行为方式可能并不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我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是“人权保障至上”,反对“犯罪防控至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体系,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机制的核心。[1]我认为,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现代社会刑事法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民权主义刑法观、罪刑法定主义等观念,都是这种“三大一小”刑事政策理念的真切反映。
    二是要特别强调“公正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公正至上”与“效率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上,到底是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注意到,在我国今天学者的论述中,不少人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来处理公共事务,甚至包括刑事法制领域也应当如此。应当说,这是一种非常危险、非常有害的观念,尤其在刑事法领域,这种立场可以说是祸害无穷。我国现在的许多做法,大致也是基于这种非理性立场进行的制度设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我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是“公正至上”,反对“效率至上”。这种理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强调程序公正优先。理想状态当然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但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一般强调的是程序优先。在这方面,我们现在还有不少学者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实在是很遗憾的事情。有的学者反对无罪推定,反对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反对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反对刑讯逼供,其很大一个借口就是强调“效率优先”。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有按照经济建设模式制定目标量化管理的做法,打击人头数、处理人头数、劳教人头数、批捕人头数等,样样都有数量目标,很不合理。大家知道,2004年前后,我国刑事法学界广泛开展了死刑复核权是否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大论战,当时部分学者坚持反对立场,其作为有力论据的理由是什么?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忙不过来,这样大一个国家,仅仅靠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死刑,它忙得过来吗?以效率论是非,连杀人的大事也要以效率、而不是以公正和克制态度来确定是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就可能存在“忙不过来”为重大理由来反对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实在是荒唐,也是地地道道的忽视人权保障、忽视公正优先。第二, 主张无罪推定、被告人沉没权、强化被告人自我保护权(辩护权等)。西方国家这些有益成果,被我们部分人当作垃圾和糟粕来批判和拒绝,其根本原因仍然是违背了现代刑事政策上的“公正至上”理念,错误地坚持了“效率至上”的陈旧观念。第三,反对刑事类领域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国际反酷刑公约不但反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酷刑行为,而且反对纪律程序中的酷刑行为,并且要求所有成员国一体遵行。我国这方面应当说取得了显著进步,有的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予以禁止。但是,我国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不但要在制度层面上杜绝酷刑,更要在实务层面上加大反酷刑力度,真正把人权保障放在首位。第四,主张必要秩序,反对过剩秩序。有的简化为“小政府、大社会”。大家知道,犯罪防控在本质上是维持社会秩序,如果控制过严,势必导致过剩秩序、侵犯人权(自由);如果控制过松,势必导致秩序混乱(不足),最终也将侵犯人权。因此,理想状态是维持必要秩序(既不过剩、也不混乱),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应当说,刑事政策的个性品格就是犯罪防控以维持秩序,因此其天然倾向是易于制造过剩秩序和侵犯人权,从而决定了我们需要防范的重点是它侵犯人权的一面。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更多地是强化人权保障观念、程序公正观念、反对过剩秩序观念。
 


[1] 朱晓青、柳华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第23-2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发布时间:2005-09-26      点击次数: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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