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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不服安监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徐涛、魏东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18日,岳池县粽巴乡人杨某在岳池某送变电工程公司领导的指派下,在云南省水富县两碗乡新滩村土地社架设220V照明线路时,由于电杆折断,杨某双腿不幸被砸断。在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送变电公司向岳池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下称安监局)申请杨某伤残性质认定,安监局随即作出了《关于杨某伤残性质认定的通知》【岳安监工伤认字(2002)03号】,认定杨某所受伤不属工伤。杨某不服该项认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安监局认定适用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广安府办发(2002)188号通知、岳府办发(2002)54号通知、岳委发(2001)39号文件是否正确、有效。
  2、安监局是否有权进行工伤认定及认定是否违背客观事实。
三、律师观点
  1、《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不是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范,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规范应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安监局把《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对该政府规章的误解和错误适用。
  2、广安市市政府及岳池县县政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存在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工伤认定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而不应是安监局的职责。广安府办发(2002)188号通知、岳府办发(2002)54号通知以及岳委发(2001)39号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全国通行的部门规章相抵触。从法律效力上讲,部门规章的效力明显大于地方性文件,因此,上述三个通知应属违法的地方文件,明显无效。
  3、仲裁委已对该案作出部份裁决并认定属于工伤,安监局的认定所依据的材料仍是岳池县劳动局派员所收集的证据。针对同一份材料作出不同的认定,恰恰是因为安监局没有尊重案件事实。
三、法院判决
  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撤销安监局作出的《关于杨某伤残性质认定的通知》。安监局不服该判决,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四、律师感想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是人民法院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司法监督的又一典型案例。据悉,广安市机构改革之后,,对安监局的工伤认定职权说不的,该案还是第一例。此案的判断结果,必将会影响当地政府重新审视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发布时间:2005-11-26      点击次数: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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