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喜获“全国优秀律师”...
· 我中心主任魏东博士出任省律协刑事诉讼...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被评为“...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荣立集体...
· 李启军律师受聘成都市人大担任立法专家...
· 我中心冷云松律师荣幸当选为成都市人大...
·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当选成都市律师协会副...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承办“张...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商及其他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
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发布时间:2005-11-21      点击次数:1663
电话:028-85265588 传真:028-85265552                                     
Email:ht@htlawyer.cn
地址:成都市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3座4层 邮编:610041                     策划/设计:成都驰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