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喜获“全国优秀律师”...
· 我中心主任魏东博士出任省律协刑事诉讼...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被评为“...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荣立集体...
· 李启军律师受聘成都市人大担任立法专家...
· 我中心冷云松律师荣幸当选为成都市人大...
·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当选成都市律师协会副...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承办“张...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商及其他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民商及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发布时间:2006-10-31      点击次数:950
电话:028-85265588 传真:028-85265552                                     
Email:ht@htlawyer.cn
地址:成都市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3座4层 邮编:610041                     策划/设计:成都驰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