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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五大核心问题

  修订日程将在今年或明年启动,修订内容涉及五大核心问题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据香港文汇报发自北京的报道,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酝酿,修订规划于去年获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或明年启动修订日程。刑诉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指出,刑事诉讼法修订将涉及五大核心问题,包括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证据制度的完善及建立简易审判体系。
    从制度上严防刑讯逼供
    近年来,随着冤案、错案的频频曝光,刑讯逼供已经被看作是现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与此相应,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也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陈卫东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尚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
  陈卫东指出,首先应在刑诉法修改中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通过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其次,要使办案人员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科技证据,不能把口供当作破案的灵丹妙药。从立法层面讲,在司法操作应细化办案人员获得口供的条件。
  完善措施杜绝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问题是一个影响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深切关注。陈卫东表示,本次刑诉法修订将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完善。现行制度中的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相背离,还会造成犯罪交叉感染的恶果,对改造罪犯不利。同时,现行程序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来批准是否羁押,控辩双方在诉讼程序中地位不平等。
  他建议在修改中,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将对被告人羁押的权利交给法官。公安检察机构羁押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听证,听取双方羁押与否的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
  明确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目前,在案件侦查期律师介入案件没有正式身份,使得控方异常强大,控辩审的三方诉讼格局无法平衡,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对这种情况开刀。陈卫东预测,刑诉法此次修改将着重解决律师辩护难的问题,明确律师在案件侦察期间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同时解决律师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一系列的难题,为律师作为辩护人职能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基础,使律师在法庭上同控方的辩护更加协调。
  防止证据问题被边缘化
  “证据问题近年来被边缘化了。我们关注的重点放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的建构上,忽略了对于证据问题的研究。”陈卫东说,这次刑诉法修改首先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言词证据非法取得必须排除,吸收“毒树之果”规则。“毒树之果”的排除,就是用一个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线索,再通过合法手段用此线索获得合法的证据是否具法律效力。
  其次是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目前证人作证的比例还不足5%,没有证人作证的控辩诉讼模式是落空的。再次要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陈卫东2004年下半年已经就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实务试点,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证据开示中国模式;最后如何统一司法鉴定也是当务之急。
  建立繁简分流审判体系
  陈卫东表示,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扩大检察机关起诉的裁量权,增加暂缓起诉的案件数量,使得案件分流。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这一改革对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案件的分流功用有限,因此法院迫切需要建构多样化简易程序。如快速程序、速决程序、处罚令程序、普通简化审程序,使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快速审判方式处理。遇有重大疑难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可通过出庭作证、法庭对抗等正规审判程序解决。(钟雪冰罗洪啸)相关解读>>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因此“疑罪从无”即是指在此种情况下,应视为无罪。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
  所谓“毒树之果规则”,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一个证据后,再以此证据为线索,获得其他证据,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为毒树,其他证据为果实,二者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来源: 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次数: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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