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喜获“全国优秀律师”...
· 我中心主任魏东博士出任省律协刑事诉讼...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被评为“...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荣立集体...
· 李启军律师受聘成都市人大担任立法专家...
· 我中心冷云松律师荣幸当选为成都市人大...
· 我中心李启军律师当选成都市律师协会副...
·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承办“张...
·中心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中心案例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服务项目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随意侵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是社会各界均密切关注的话题。我们认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首先是控制其在股东大会会议上的行为。
2005年底,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随之,各相关部门也制定或者修改了相关的配套法规与规章。在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即为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都较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保护。同时,也对律师的工作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化与具体化。本文结合律师实务,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召开及股东会发挥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应有作用进行了探讨。
 
【项目介绍】
2006年3月,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汇韬律师事务所为其2005年度股东大会专项法律顾问,约定由我事务所指派谙熟上市公司法律知识并对上市公司法律事务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全程参与其2005年度股东大会,对其中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并为公司就此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
    接受聘请后,汇韬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召开专家委员会确立了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工作原则与指导思想。同时决定并成立了三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项法律事务。
    接受任务后,三人工作小组即有条不紊地展开了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日程安排。
2、协助公司董事会起草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草案。
3、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决议拟订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并分别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拟订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新增提案的补充通知,并分别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和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验证了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7、验证了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与方式、会议主持人资格。
8、与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了对提案表决的计票、监票工作。
9、验证了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
10、验证了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1、及时向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项目结果】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准备工作有条不紊、会议议程井然有序,大会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大会结束的当天下午,我们向公司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随即将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其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由交易所予以了公告。
【汇韬点评】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担负着审议该年度公司各方面工作、决定下年度公司重大问题的重任。因此,其任何一个环节均应规范地运行,否则,将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甚至导致其作出的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一、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应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包括会议召集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的顺序和条件都应当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召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关于召集人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当然召集人,年度股东大会也不例外。
   3、关于召集顺序和条件
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但是上述具备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资格的召集人有法定的顺序,即第一顺序人:董事会,第二顺序人:监事会,第三顺序人:符合条件的股东。
     3.1董事会召集时,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一旦公司董事会确定了其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后,公司监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就不能超越董事会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3.2 如果由监事会召集,首先必须是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其次,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三,在书面通知董事会的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四,在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应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五,从董事会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取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3.3 如果由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首先必须是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其次是公司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第三,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四,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五,从董事会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取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通知的时间
《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应当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关于通知的方式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没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大会规则》规定: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证券法》第七条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大会规则》的规定,即召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关于通知的内容
    《公司法》原则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大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大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当包括(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提案人
《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1.1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提案均由董事会准备并提出。
1.2监事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关于提案的范围
《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关于提案的其他规定
3.1除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2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4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关于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作出规定。《大会规则》从便于尽可能多股东出席会议的角度考虑,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否则,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召开的地点。除此之外,公司不能随便确定或更改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2、关于会议召开方式
    《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根据通讯技术的发展,提出了通过其他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比例的要求。据此,《大会规则》有了“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的规定。
   3、关于与会人员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此《大会规则》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为验证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及监事会都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都可能不出席股东大会。但是,作为上市公司,《大会规则》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此外,《大会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所以,受聘律师也应当列为股东大会的参与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可以参与股东大会会议。
    特殊情况下,股东大会需要就某一事项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或解释,那么,该相关人员也为股东大会参与人员。
    概括起来,股东大会的参与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要参与大会的其他人员。
   4、关于会议主持人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大会规则》规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公司章程作了同《公司法》、《大会规则》同样的规定。
    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按照顺序有: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推举的监事、股东召集人推举的代表、股东大会会议推举的代表。
    5、关于会议程序
    5.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现场参会人员应当在通知确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届至前到达会议现场。一般情况下,时间届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开始而不得拖延。
    5.2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基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关系,鉴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年度股东大会均确定首先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5.3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其作用有别于其他董事。为此,在董事会报告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就其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况单独向股东大会进行说明。
    5.4 审议其他提案
    在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后,实践中上市公司接下来将按照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和实际提案情况逐项审议其他提案。
    股东大会会议在审议包括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在内的所有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5.5股东质询
    在投票表决提案前,《大会规则》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5.6表决提案
    5.6.1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由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后予以登记。因此,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5.6.2推举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
    《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5.6.3投票表决
    5.6.3.1投票表决方式
    《大会规则》对提案的投票表决方式规定有:现场、网络和其他方式。
    《大会规则》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5.6.3.2投票表决时间
    现场投票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后各股东或代理人依次投票。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5.6.3.3禁止投票表决与强制投票表决
    禁止投票表决是针对股东而言,即当股东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这两种情况下,该部分股份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强制投票表决是针对提案而言的,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5.6.3.4累积投票制表决
    当且仅当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6.3.5分别投票表决制
    即《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分别投票表决制的确立,统一了过去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对提案混同表决的做法,有利于防止个别提出提案的股东将对其有利但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提案混杂于其他提案中而蒙混过关的行为。
    5.6.4计票、监票
    《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由前面提到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汇韬律师共同完成了对提案表决的计票、监票工作。
    5.6.5宣布结果
    《大会规则》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会规则》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相应地,在计算该部分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时,只能计算一次,而不能重复计算。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在统计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表决的结果和现场投票表决的结果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5.6.6宣布会议结束
    股东大会会议在完成全部议程后,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6、关于会议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经表决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7、关于会议记录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五、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及《大会规则》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5、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7、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8、公司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六、    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汇韬律师事务所及时向公司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对以下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提案和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案和通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07-09-28      点击次数:587
电话:028-85265588 传真:028-85265552                                     
Email:ht@htlawyer.cn
地址:成都市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3座4层 邮编:610041                     策划/设计:成都驰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