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与股票境外上市法律服务项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外商以投资入股、外资收购等方式主动到国内寻找投资项目。同时,国内企业也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直接到纳斯达克等国外资本市场融资。我国对外商投资尚未实行国民待遇,而是采取更为优惠的鼓励措施,同时对市场准入规定了必要条件。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更是涉及资本市场所在地国的法律规定。因此,经济全球化中的外商投资与境外上市离不开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项目介绍】
美国某高科技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拟在国内投资,并愿意协助合作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委托汇韬律师事务所在国内寻找合适的高科技项目及合作企业。
汇韬律师经过考察,向该基金推荐了A公司。A公司设立于2002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中国境内的三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并拥有大批优秀开发人才,具备较强的软件产品开发能力,产业范围属于国家鼓励的高科技行业,具非常好的市场前景。
经与A公司股东初步接洽,A公司各股东表达了合作意向,希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将A公司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极力争取公司股票到纳斯达克上市交易,通过国外成熟资本市场融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委托我所就外商投资入股组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实现到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等事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
汇韬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后高度重视,决定并成立了一个由外语水平高、具有深厚公司、证券法律知识和丰富海外融资经验的四人专家工作小组,专项负责该法律服务项目的实施。
接受任务后,四人专家工作小组随即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 尽职调查
对A公司进行改造的前提是全面了解A公司的现状,以确切知道其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差距、有多大差距。
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掌握了A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
1、A公司设立于2002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2、A公司股东为中国境内的三家企业法人;
3、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4、A公司主要经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5、A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拥有大批优秀开发人才,年均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6、A公司的组织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运转正常;
7、A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年度检验等法定手续。
其次,我们调查了A公司三家企业法人股东从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了其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与损益情况。调查发现,三家企业法人股东自成立以来连续盈利,最晚成立的一家也已经连续盈利五年以上。
此外,我们通过登录基金的互联网站了解了其宗旨、性质、对外投资的要求、投资承诺等内容,初步确定其为在美国合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二、培训相关知识
接下来,我们组织A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分阶段进行了有关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公司境外上市的规定、美国法律对公司上市的规定、纳斯达克对公司上市的规定的专题讲座,同时介绍了基金的有关情况。
三、提出律师意见
除了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对A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分阶段进行了有关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公司境外上市的规定、美国法律对公司上市的规定、纳斯达克对公司上市的规定的培训外,我们还就相关问题向A公司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进一步详细向委托人分析了从有限责任公司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现到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能性、合法性及操作程序。
【项目结果】
专题培训与律师意见书受到委托人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经委托人董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接受基金的入股请求,逐步完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并最终实现公司股票到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交易。
在A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会上,A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汇韬点评】
一、 基金投资A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商投资区别不同行业分别采取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软件产品开发、生产”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A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因此基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A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 二、 A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暂行规定》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某基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A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我们对A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1、符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公司目前经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二十)类第9小类的规定,如果基金投资入股后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作根本性变更,那么A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2、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
现在,A公司有三名法人股东,全部登记注册于国内,在国内有住所。在基金加入后,如果原来的股东不退出,那么发起人为四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基金为外国股东,符合上述规定。
3、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赢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经过我们的调查,A公司的原股东三家企业法人已经连续盈利五年以上。如果采用募集的方式设立,也符合上述关于盈利的要求。
4、发起人达成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4.2拟组建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
4.3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4.4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4.5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4.6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4.7违约责任;
4.8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4.9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4.10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4.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5.1公司注册中、英文名称;
5.2公司住所;
5.3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5.4公司设立方式;
5.5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6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5.7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8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5.9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5.10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5.11公司法定代表人;
5.12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5.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4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5.15减资和购回股份;
5.1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17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5.18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5.19争议的解决办法;
5.20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比例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如果设立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3000万元,那么它尚需要增加投入2000万,并且,在这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基金的投资应不低于750万元。这些事项由股东协议加以具体解决。
7、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方式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募集方式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只有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其注册资本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暂行规定》统一规定,无论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还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显然,两者之间未达到一致。那么,在《暂行规定》修改其规定前,笔者认为宜将《暂行规定》看作《公司法》的“特别法”,A公司的注册资本遵循《暂行规定》的规定。
8、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A公司原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也设立了规范的组织机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只需要将其名称中的“有限责任”字样改为“股份有限”即可;相应地,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只需要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进行改组、变更。
(九)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A公司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可以沿用原来的住所,也可以另外寻找合适的住所。
(十)发起人向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须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要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1、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并共同委托一名发起人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协议达成后,任何一名中国股东都可以接受委托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2.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2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2.3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2.4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5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2.6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2.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请人同时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4、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
5、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6、发起人签订正式的协议、章程,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
7、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对发起人签订的正式协议、章程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8、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9、发起人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签发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10、如果是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1、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自此,A公司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设立),并可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某公司现在已经是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同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原公司的外国股东中至少有一个成为发起人。
2、公司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3、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4、公司股东作出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公司股东)达成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原公司中外股东在原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适用于所设立的公司。
6、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原公司中外股东在原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新章程,适用于所设立的公司。
7、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8、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方式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募集方式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0、发起人向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须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其变更程序为:
1、由公司将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公司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
2、原公司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批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2.1原公司的合同、章程;
2.2原公司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2.3原公司股东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2.4原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2.5发起人协议;
2.6新公司章程;
2.7原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2.8设立新公司的申请书;
2.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2.10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述申请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批准证书后,发起人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4、发起人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变更后,原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新公司承担。
三、 境内公司到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首先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
境外上市,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证券,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等事宜。
国家鼓励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融资。同时,因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关于证券的理论、立法、实践经验更显缺乏,目前,我国对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仍采取严格的核准制度。
公司按照前面提到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可申请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也就是说,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第一,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第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首先,到境外上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综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除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4、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5、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6、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7、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8、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到境外上市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到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除了规定了上面提到的严格的条件外,还规定了较严格的审批程序。虽然迄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审批程序规定,但我们还是可以从2005年修订《证券法》、《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中总结出如下大致程序规定: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境外发行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2、公司取得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文件;
3、公司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批准文件;
4、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在确定这些中介机构之前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公司取得对财务的审计报告、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公司盈利的预测报告;
6、公司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7、公司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8、公司聘请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股份发行上市作出分析推荐报告;
9、公司制作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10、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一式五份发行上市申请报告、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股份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有关部门;
11、经初步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12、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的内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3、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
14、制作招股说明书。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的规定,其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4.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14.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4.3募集资金的用途;
14.4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
14.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14.6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14.7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14.8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14.9汇率风险;
14.10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14.11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的限制;
14.12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4.12.1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14.12.2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的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的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量。属于生产加工型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渠道。
14.12.3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订的市场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
14.1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
15、同相关机构和部门达成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他关税交易协议。
16、制定发行上市方案。
17、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8、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一式二份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上市方案、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19、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四、 境内公司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还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定
一般说来,各国的法律制度都自成体系,在其领域内都适用自己的法律。公司要在纳斯达克上市,必须符合美国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这方面的介绍仅基于我们对美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而不具有绝对的适用性。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美国当地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首先,上市前公司应完成相关的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
1、选择市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目前在上市方面存在两个市场,即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两者的监管方式和力度不存在大的区别,但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的公司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进行交易,而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上市。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具体选择哪个市场上市。
2、组建强有力的顾问班子。面对纳斯达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中国国内在某些具体规章制度方面与其存在较大差距的事实,而对国外具体规章制度熟悉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制作文件材料的完备与否,为企业顺利上市和以后的日常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关系,并能直接影响着公司下一步的发展规划,所以,企业在确定上市之前,挑选经验丰富、服务热诚、作风严谨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营销专家等组成强有力的顾问班子,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公司必须达到上市条件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公司要在纳斯达克挂牌,必须具备以下几点最低条件:
1、超过400万美元的净资产额;
2、股票总市值最少要有100万美元以上;
3、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4、上个会计年度最低为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5、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
6、最少须有三位做市商的参与。
另外,根据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对上市的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的要求,而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也第一次运用到中小企业板。
纳斯达克中小企业板对新上市公司要求具体如下:
1、有形资产净值(总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去总负债)超过400万美元,或者市场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或净收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的两年)超过75万美元;
2、公众持股量(股数)(即直接或者间接不由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或其他持有数量超过总股本10%的人员持有的股票)不低于100万股;
3、公众持股量的市场价值不低于500万美元;
4、最低递盘价不低于4美元;
5、做市商不低于3家;
6、股东(以100人或者更多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低于300个单位;
7、经营历史满1年;如果经营历史不到1年,则企业的市场价值必须满足5000万美元的要求;
8、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选择公司上市的最佳模式
在纳斯达克实现上市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直接上市、买壳上市和合并。
1、直接上市。直接上市是最基本的一种方式,也是程序最完整的一种方式,其他上市的模式都脱胎于这种方式。私营企业到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申请上市的基本程序是:
(1)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提出到境外上市的申请立项;
(2)选择境外上市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境内外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
(3)制定境外上市方案计划,并报所在国证券管理部门复审;
(4)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注册登记表,审核、听证;
(5)招股及上市。
2、买壳上市。买壳上市,即购买一个已经上市并拥有资产或者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目前,买壳上市的公司更多采用的是在所在国境外的免税岛注册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收购纳斯达克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再通过该上市公司反过来收购所在国国内企业的股权,把所在国国内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到这家上市公司去,但控制权还在国内公司的手里。
3、合并。这种办法是先在所在国境外的一个免税岛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使它拥有所在国国内一些企业的控股权,由选定的一家目标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把所在国国内企业的资产合并到该公司去,但要保证所在国国内企业处于控股地位。这样,国内企业不用出一笔现金去收购它的股权,也没有把原来的大股东置换出去,而是把两者拴在了一起,如果双方目标一致,可以避免收购陷阱的风险。
三种上市模式,各有利弊,企业主要应根据自身实际,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第四,遵循纳斯达克上市的程序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及自律性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中国科技型公司要在纳斯达克上市,则应按以下步骤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1、公司的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提交业务计划和财务预测建议书,说明公司现有资金不足,有必要到海外融资,建议到纳斯达克上市。
2、在董事会同意海外上市后,则按照美国公认的会计准则规定,重新审核公司账目和业务记录,以便符合相关规定。
3、委任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存托银行,与聘用的承销商签订合作意向书,确定公司与承销商的关系。承销商将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及业务计划,查看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及任何会对公司作为上市机构有影响的因素。
4、公司的承销商将招股说明书初稿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提供给有意认购的投资者,然后与其他投资银行一起组成银团,让其他投资银行分销部分股票。
5、申请上市登记表获董事会批准后付印,然后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承销商分发非正式的招股说明书初稿,通知投资者有关公司即将发行证券。
6、选用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印刷厂承印招股说明书。
7、确定股票出售价格和发行数量。每股股价的确定,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同板块公司的股价等因素;在决定发行数量时,应考虑公司需要集资的数量、管理层的控制程度及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
8、由公司的律师及会计师填制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方案,对招股说明书最后定稿,在递交正式申请书前30天向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申请预定交易代号。
9、公司收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后,对注册报表加以修正,然后再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与顾问班子检查是否披露全部有关信息,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是否恰当,并与承销商签订正式承销协议。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注册正式生效,公司招股说明书定稿付印,然后分发给潜在的投资者。
10、公司和投资银行在美国各大城市举办巡回推介,向有兴趣的投资者进行一系列推广宣传活动,内容包括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市场、产品及服务。投资银行在推介股价时,会将下列问题列入推介范围: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将来面对的竞争、同类公司的股价以及公司在中国的国内市场状况。巡回推介活动结束后,证券开始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