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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中心李启军、罗波、胡春华律师为某国有大型企业与日本某企业
就CDM项目CER购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该议定书所创造的“CDM机制”也就正式进入一个新的运行阶段,中国企业抓住机遇,利用CDM机制将其国内法上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交易产品,必将为我国企业在节能减排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近日,我中心律师李启军、罗波、胡春华律师应某国有大型企业邀请,为该企业与日本某企业就CDM项目CER购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本中心律师深厚的国际贸易法素养、对CDM规则的娴熟掌握、超强的谈判控场能力及流畅的外语表达,令谈判对手始料不及并深为折服。
    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已相继为三家企业的CDM项目CER购买及其CDM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领域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汇韬所客户感叹道:“像CDM这样复杂的涉外项目,如果不熟悉联合国CDM规则,没有娴熟的外语语言做支撑,我方利益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

图为我中心李启军(左四)、罗波(左二)、胡春华(左三)律师在洽谈会现场
发布时间:2008-04-17      点击次数: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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