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术律师应邀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研讨会
2006年7月25日,我中心梁光术律师代表我中心主办单位汇韬律师事务所,应邀出席了由成都市人大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研讨会,这是汇韬所继《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上书全国人大、《成都市公园条例(草案)》研讨会后,再次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
研讨会前,汇韬所组织全中心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和讨论,形成并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研讨会上,梁光术律师代表事务所进行了专题发言,就该法的立法体例、法律名称、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保护、成员资格界定、成员有限责任及担保责任、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了说明。
与会领导及各部门对汇韬律师事务所的修改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极有高度、完整、全面”。 |